深圳市财政局落实会计服务业对港开放
在广东先行先试政策具体操作指南
第一部分:会计服务业对香港扩大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政策
在2008年7月29日商务部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中,关于“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内地向香港承诺:“在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办理香港居民报考内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项事宜并设置专门考场,考试合格者由广东省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作为会计服务业对香港扩大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政策。
第二部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法律规定
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法律依据。
(一)《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深圳市会计条例》第十条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会计工作。禁止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会计业务。市、区财政部门依法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的发放、变更、吊销和查验等事项。
(三)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部长令第26号)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二、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法律责任。
(一)《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深圳市会计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会计业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部长令第2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部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技能考试,指《初级会计电算化》,可随时安排在深圳会计进修学院专门考场考试,通过后取得合格证书。第二类是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实行全市统一考试,通过后取得成绩合格证明(2年内有效)。申请人符合报考基本条件且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自毕业之日起至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日止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会计类专业包括:1.会计学;2.会计电算化;3.注册会计师专门化;4.审计学;5.财务管理;6.理财学。
二、考试时间和报名时间。
每年的6月第四周周日和11月第三周周日进行两次,为时一天,上午9时至11时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下午2时30分至4时30分考《会计基础》。
报名工作大约在每年3月10日至30日之间和8月10日至30日之间。具体可见报刊和网站上的报名通告。报刊指《深圳商报》和《深圳特区报》,同时在深圳有线电视移动频道滚动字幕播出。网站为深圳财政信息网(www.szfb.gov.cn)
三、报考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四、网上报名办法。
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所有考生通过登录深圳市财政局会计信息网(网址:http://acc.szfb.gov.cn),考生须严格按报名要求及网站提示填写本人信息,考生务必牢记查询密码,在网上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报名信息内容。报名信息经过报名点(后附)现场确认后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1.报名材料:(1)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学历或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打印的《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生信息表》。
2.考生网上报名前先到具备采集国内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条件的照相馆照相,必须向照相馆说明是用于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由照相点上传照片信息后领取《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数码照相回执》。
在香港本地报名或团体报名的,可登陆深圳市公安局相片认证中心的网站(www.rzzx.com.cn)注册用户,即可自行上传相片。
3.考生登陆网站http://acc.szfb.gov.cn,认真阅读报名页面的提示信息,按提示如实填写注册信息及报名信息;注意填报的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必须与考试时出示的证件一致。“行政区划”一栏请选择“深圳会计进修学院”。
4.上传相片时,请输入相片回执上的ID编码,并仔细核对输入数码相片回执编码后系统显示的相片是否本人。具体操作可参照深圳市财政局网站(www.szfb.gov.cn)“会计管理”栏目中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数码相片认证说明》。
5.网上填报信息、相片完毕后,打印《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生信息表》,本人须在承诺栏签名。
6.考生提交上述资料到在网上选择的“深圳会计进修学院”报名确认点现场进行核对、交费,可由考生个人直接报名,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报名。所提供的原件必须真实,如发现假证件,没收其假证件,取消其报考资格并记录在案。
7.网上报名时间和现场确认时间以每年三月和八月的报名通告为准。
持港澳台身份证的报考人员请到下列“深圳会计进修学院”的报名点报考:
报名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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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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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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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会计进修学院松园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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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松园路松园北街38号3栋6楼(红岭小学旁)www.sza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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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95033
25594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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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会计进修学院科学馆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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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上步中路1003号科学馆3楼309室(市总工会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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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37252
83268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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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会计进修学院红荔教学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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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红荔西路3002号交行大厦6楼(圣廷苑酒店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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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56129
8325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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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会计进修学院梅林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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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梅华路满京华大厦5楼503B室(下梅林市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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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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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会计进修学院南山教学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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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大道百仕成大厦2楼 (赛格电子广场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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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64656 8624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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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试题型和方式。
《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考试使用答题卡。
《初级会计电算化》为无纸化考试,分理论和实务两部分。
各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六、考试收费标准。
1.考试报名费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每科50元;《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65元。(收费依据:(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575号文件;(2)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182号文件,并经深圳市物价局批准)。
2.教材费为:每套三本,每本30元。
3.考试报名收费后一律不予退回。
七、考试用书。
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最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写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用书,由考生自愿在报名点购买。
八、打印准考证。
考生可于考试日前一个月内凭考生信息确认表和查询密码在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考试时与身份证同时使用,具体打印时间请留意深圳市财政局网站(www.szfb.gov.cn)“通知公告栏”。
九、提供考前培训。
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指定培训教材,不得强制组织考前培训,因此,财政部门对内地考生没有开展考前培训工作。但考虑到港澳与内地存在法律、制度、文化等差异,港澳居民直接参加考试有一定难度,因此特别为港澳居民组织考前培训工作。有培训需要的考生,可于报名后直接到深圳会计进修学院(网站www.szai.cn)专门组织的培训班进行培训。
第四部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一、 申请对象
通过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合格。或者具备免试条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合格。
二、申请程序和材料
考试结束30个工作日后,考生可打16868188声讯电话或在市财政局网站(www.szfb.gov.cn)“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成绩查询”栏查询成绩。成绩公布15个工作日后,考生向深圳市财政局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可在网站www.szfb.gov.cn“表格下载”栏目免费下载,原件1份); 2.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3.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具备免试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员,除提交上述1、3项外,还需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请注意:符合免试条件的申请人到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当日,成绩取得时间和会计类学历(或学位)证书取得时间必须同时满足不超过2年的条件。
三、
办理流程
作出准予颁发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退回申请资料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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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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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受理符合条件资料,不符合的当场退回或告知应补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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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
第五部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
调转、变更和遗失补办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可在深圳市财政局网站www.szfb.gov.cn“表格下载”栏目免费下载),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深圳市财政局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深圳市财政局备案。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
持证人员不再在深圳市工作,需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可在深圳市财政局网站www.szfb.gov.cn“表格下载”栏目免费下载),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深圳市财政局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变更。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或姓名发生变更的,可以填写变更登记表(可在深圳市财政局网站www.szfb.gov.cn“表格下载”栏目免费下载),并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深圳市财政局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补办。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的,可申请补办。申请人应在深圳市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向深圳市财政局提交书面遗失情况报告及补办申请,并附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自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查实并符合补发条件的,方可予以补发。
第六部分: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
一、法律依据
《会计法》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二、继续教育方式
深圳市财政局协助省财政厅,对考取内地会计从业资格的港澳居民,专门开设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形式如下:
(一)对于长期在深圳工作的港澳居民,具备高级会计师职称的,由深圳市财政局组织专门的继续教育培训班。
(二)对于长期在深圳工作的港澳居民,不具备高级会计师职称的,由深圳会计进修学院组织专门的继续教育培训班。
(三)对于在港澳工作的港澳居民,深圳市财政局协助省财政厅到港澳组织专门的继续教育培训班。
三、继续教育登记
学员学习完毕,参加由深圳市财政局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免费考核,考核合格者,由深圳市财政局在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进行统一登记。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流程
一、考生进入网站www.acc.szfb.gov.cn,打开页面。
二、仔细阅读网页左边协议后同意请点击《同意》按钮,阅读报名须知。
三、在弹出的页面中填写完所有项目,在最下方点击《保存/打印》按钮。
四、弹出对话框,点击确定。
五、在弹出页面点击左上角的打印机图标,打印出《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表》,连同其他证件办理报名。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深圳市会计条例》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分别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注册、变更、调转和吊销,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事项。
市财政部门对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其他类型单位和无单位的有关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的管理软件。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第二类是会计技能考试,即《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于6月和11月举行,考试时间以市财政部门公告为准。会计技能初级会计电算化实行定点不定期无纸化考试制度。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具体组织实施下列考试事项:
(一)制定考试考务规则(附件1);
(二)组织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考风、考纪。
市财政部门应当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二)安排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
(三)组织辖区内的考务工作;
(四)督促检查考风、考纪;
(五)审查申请免试科目人员的条件,办理统计上报事项。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免试《会计基础》的考生,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即可获得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不具备免试条件的考生,《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均应合格,方能获得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成绩合格证明有效期为2年。会计技能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的,即可获得《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对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可在考试结束后第30个工作日起15日内向组织考试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超过15日提出的,不予受理其复查申请。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可按隶属关系向市财政部门或区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或组织考试的区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附件2);
(二)有效期内的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三)《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红底)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成绩合格的申请人,除提交上述(一)、(四)、(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对于异地会计类专业文凭或有疑问的文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教育或人事部门出具证书的认证证明。其所持成绩合格证明和会计类学历(或学位)证书必须不超过2年的有效期。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附件3)或者不予受理(附件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市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经涂改、转让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律无效。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财政部制定并公布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持证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会计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附件5),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附件5),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附件5),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填写变更登记表(附件5),并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三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四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持证人员有《深圳市会计条例》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深圳市会计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从发现之日起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的,可按属地原则申请补办。申请人应在深圳市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向其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交书面遗失情况报告及补办申请,并附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自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查实并符合补发条件的,方可予以补发。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批准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财政局2001年10月10日发布的《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深财会〔200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