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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设立
代表处设立

>企业驻深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香港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一、企业类型定义
香港企业在深圳设立的非人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二、设立条件
有符合登记要求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合法设立,连续且正常经营);
有符合登记要求的驻在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以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前置许可要求的,须先取得许可后设立登记。

三、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
香港派出机构主体资格材料
=====商业登记证;
=====公司注册证书;
=====周年申报表(成立未满一年以所有D1、D3、R1表格代替)。
上述证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提供公证及加盖“中国法津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的证明书2份。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说明派出机构金融资产数量及往来情况评价)。
深圳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2份,4点要求:
———以派出机构名称或深圳代表处代表姓名租用;
———面积与申报的营业规模一致;
———用途为办公;
———该合同经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盖合同登记专用章)。
深圳代表机构代表人员的身份證、港澳居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二寸彩照6张。

四、承办流和
免费咨询-----根据指引准备登记材料----签订代理协议----工作协助----办结移交。

五、承办时限
1)非前置许可类: 10 个工作天完成。
2)含前置许可类: 40 个工作天完成。

六、承办证照
行业主管部门—————设产批准文件(无前置许可类免此项);
深圳市工商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深圳市工商局—————首席代表、一般代表工作证(需本人亲往签名办理);
深圳市公安局—————公章、财务专用章、首席代表私章;
深圳市公安局—————刻制印章登记卡;
深圳市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IC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国税登记证正本、副本;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地税登记证正本、副本;

七、驻在期限
1)一般行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驻在期限为三年;
2)特殊行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驻在期限以审批机关批准的为准。

八、证照年检
1)代表机构不实行年检制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前需申请延期。
2)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前,若需继续驻要,经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可批准延长驻在期限三年。

注:前置许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先进行前置许可后才准予设立登记的项目,派出机构涉及经营下列项目,需经国务院或相关部委及该行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予设立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航务公司,境外道路运输企业,境外水路运输企业,境外航空运输企业,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境外医疗救援组织,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律师事务所,境外旅游公司,境外船舶检验机构,境外侨资外交金融机构,境外建筑工程公司,境外保险公司等。

总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民二路西乡国税局正对面贤基大厦4L(电梯口)
电话:0755-18923813486 13316549869 传真:0755-27930856 E-mail:yang27792011@163.com
沙井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创新路广场1号401(新桥行政厅旁)
电话:13316549869 传真:0755-29630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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